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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法規標準

空 氣 品 質 標 準
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(81)環署空字第一三四六五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六條
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(八八)環署空字第00四六六六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、第二條條文
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3007222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

第一條 本標準依「空氣污染防制法」第五條第三項訂定之。
第二條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:
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
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之各項平均值意義如下:
一、小時平均值:係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。
二、八小時平均值:係指連續八個小時之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。
三、日平均值:係指一日內各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。
四、二十四小時值:係指連續採樣二十四小時所得之樣本,經分析後所得之值。
五、月平均值:係指全月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。
六、年平均值:係指全年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。
七、年幾何平均值:係指全年中各二十四小時值之幾何平均值。
第四條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研判準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。
第五條 空氣品質監測之標準方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。
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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