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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
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(90)環署水字第○○七三六八○號
第一條 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地下水中物質濃度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管制值,如該物質非因外來污染所致者,不適用本標準。
第三條 地下水分為下列二類:
一、第一類: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之地下水。
二、第二類:第一類以外之地下水。
第四條 污染物之管制項目及管制標準值(濃度單位:毫克/公升)如下:
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值
第五條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、資料,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前條修正之參考。
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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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話(03)433-1718傳真(03)433-1729